注意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新规元旦起施行

从年的元旦开始,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就要施行了,这份新标准在哪些方面有改动?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报销的额度是否有提高?今天我们就一起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是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定的原则,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科了解到,对于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在病种和补助标准上做了调整。首先是扩大了一类慢性病种的范围,从原先26个病种扩大到38个病种;其次补助标准发生了变化。

市人社局医保科科员彭捷:“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中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具体要到文件中去看,每个病种都不一样。”

费用结算上,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职工慢性病患者符合条件的,按照该病种80%在最高限额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参保群体在该病种最高限额内的医疗费按65%进行报销。

彭捷:“但是职工报销慢性病有一个规定,必须使用完个人账户,然后再到医疗机构就医,我们实时结算。”

此外,在住院治疗上,过去住院一次的,按照最高限额的50%进行报销;住院两次的,按照最高限额的25%进行报销,住院三次以上就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了。现政策对住院治疗进行了调整。以风湿性关节炎为例,一个自然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元,分摊到每个月的费用为元,现政策只对当月住院的费用进行扣减。

彭捷:“你比如说我10月份住院了,10月份住院只扣减10月份的12分之,这个标准被扣除了,但是你下个月的慢性病医疗补助依然不影响。”

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原政策在最高一个病种实行限额补助的基础上,多一种病增加10%,现政策针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患者,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元。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则有个人自行承担。

衍生阅读: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通知

县、区人社局(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稳步扩大补助病种,提高补助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惠及更多民生,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病种和补助标准

(一)病种设置

一类慢性病种:癫痫、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帕金森病、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重型精神病、重症肌无力、支气管哮喘、前列腺增生、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结节性多动脉炎、中枢性尿崩症、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肾病综合症、银屑病、白癜风、白塞氏病。

二类慢性病种: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腹膜透析等。

(二)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有一类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补助。

二类慢性病病种不实行最高限额补助,依据该病种规定政策享受待遇。

二、费用结算

(一)一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职工先使用完个人帐户,余下至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医疗费用按80%报销。城乡居民在该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按65%报销。

(二)一类慢性病患者一年内如住院,住院一次扣减当月(跨月只记一个月)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三)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一类慢性病种,补助限额按其中最高的一种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元。

(四)患有二类慢性病种不享受上述补助,按下列政策处理。

1、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多发性硬化症等罕见病就医:所发生费用按照《关于我市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处理办法》(铜人社[]号)规定报销。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腹膜透析,超出起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费用处理。

3、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关于血液透析实行门诊定额结算的通知》(铜人社[]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种,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医院诊断证明、近期医疗机构病历和检查检验资料等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病种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

(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发放《铜陵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证》,作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凭证,从鉴定合格的次月起享受补助待遇。

四、其他

(一)慢性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慢性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凭慢性病种证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慢性病种最高补助限额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和超过最高补助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应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是指该慢性病治疗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且必须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出上述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承担。

(五)慢性病种及其补助标准视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慢性疾病发病率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患有慢性病的,依据其参加的险种,享受不同的补助标准。

(七)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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