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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起诉两儿子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资中九旬老人黄某某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个儿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从年6月1日起,各给付原告黄某某赡养费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其夫刘某丙(已去世)共同生育有刘某丁(已去世)、刘某甲、刘某乙三个儿子。现原告年岁已高,生活困难,除每月领取新农保60元、高龄补贴10元、村组老干部补贴每年元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原告曾于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支付赡养费,当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二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元,被告刘某甲按约支付了赡养费,被告刘某乙则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网络配图)
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原告现以二被告原来给付的赡养费已无法维持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从年6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的赡养费从元增加至元。但被告刘某甲则要求原告黄某某随其到云南生活,不需要被告刘某乙承担赡养费。如果黄某某不随其到云南生活,他就拒绝支付赡养费。庭审中,被告刘某乙同意原告的诉讼要求,而原告黄某某明确表示,拒绝与被告刘某甲到云南生活。
庭审结果
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后,于近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黄某某系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母亲,现已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照顾,因此刘某甲、刘某乙对黄某某负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甲以原告不随其到云南拒绝承担赡养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的收入状况,对赡养费的标准,本院酌情认定为二被告每人每月各负担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
七旬老母状告五个子女陈某甲(女,现年73岁,资中县人)与其丈夫谭某婚后生育有三儿二女共五个子女,即谭某甲、谭某乙(女)、谭某丙(女)、谭某丁、谭某戊,现五个子女均已结婚成家,而陈某甲的夫丈夫谭某已于年12月去世。陈某甲要求五个子女给付赡养费或者承担赡养义务,五个子女都以种种理由不能兑现或不能全兑现。
陈某甲称,年农历12月起,陈某甲在大儿子谭某甲打工的地方生活,谭某甲夫妇对她也不好,衣服不给洗,生病了也不给她买药吃,对陈某甲的态度很粗暴。年8月后,陈某甲在其儿子谭某丁家生活,谭某丁夫妇对她照顾细致,但陈某甲以讨要的方式要求大儿子谭某甲给付赡养费,谭某甲却分文未付。被告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因赡养一事也与陈某甲存在不同程度的赡养纠纷。 而年过七旬的陈某甲,因患有脑萎缩、脑梗塞、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等疾病,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身体也需要加强营养。为此,今年3月,陈某甲将五个女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包括生活费、护理费)元,共计元(其中生活费每月元,护理费元)。如五被告不愿意照料原告的老年生活,原告也愿意到老年公寓养老,由五被告分担原告的相关费用。庭审中,五被告对原告诉请事实无异议
被告谭某丁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愿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元。被告谭某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原告要求每人每月给付元的诉讼请求,因自己家庭困难,负担较重,要求原告酌情予以减少。被告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年3月,资中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谭某甲等五个女子赡养纠纷一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赡养纠纷,被告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均为原告之子女,子女在原告陈某甲年迈体弱,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上需要时,五被告依法应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每月元(每个子女元)的赡养费,法院参考资中县老年公寓的服务收费标准和原告的实际情况,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陈某甲赡养费元。
(来源:内江晚报)
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作为旁人我们很难去评判是非。但大本哥不明白的是,为什么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类似不赡养老人的新闻在身边却越来越多。身为子女,能不能对老人更多一些关心,多一些照顾,而不是一定要走到对薄公堂的地步。小伙伴们有什么看法,在留言区写出来,大家一起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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