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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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李从22岁开始在某煤矿当采掘工,一直干到57岁才离开井下作业岗位,从事地面工作。

年9月,老李达到退休年龄时,煤矿为他安排了例行的退休前体检,体检结果是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没有显示存在职业病的疑似情况。老李退休后因哮喘、气粗等病症一直在家静养。年10月,老医院检查,被查出尘肺病,后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

经咨询,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可煤矿公司拒绝了老李的要求。

煤矿公司拒绝的理由:一是老李退休时体检并没有查出职业病;二是老李作为退休人员已脱离煤矿,与煤矿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那么,该煤矿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法

该煤矿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煤工尘肺属于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尽管退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但退休后所查出的职业病毕竟是在原用人单位形成的,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条件。

再次,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职业病的生成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并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这类退休人员如果不能得到工伤认定,就无法享受相关赔偿权利。

基于以上规定和实际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本案中,虽然老李在离职时未被查出有职业病,但在2年后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这显然与他长期从事采矿作业有因果关系。因此,老李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现在,老李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老李的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老李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当然,如果该煤矿公司在老李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该煤矿公司自行承担上述费用。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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