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在全保定市范围内统一建立的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在城市大学(特别是保定市城区大学)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
(三)取得本县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参保时间:
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具体日期以村委会、社区通知为准),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不能重复参保,否则将影响户内其他人员报销。
三、筹资标准:
年个人缴纳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由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四、参保资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医保证,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群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一、二级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农村居住的居民由村委会负责按户征缴、城镇居住的居民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按户征缴,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
(二)特殊困难人员,由各村委会、社区按照我县民政、残联、扶贫办提供的名单,核对确认后,建立参保台账。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后,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行政中心一楼)办理参保缴费(每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办理),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实行家庭账户模式,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计入家庭账户,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但不能冲抵参保费用。
2、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
(1)普通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0月24日(工作日时间,以印发通知为准)。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待遇: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为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2)门诊大病申报鉴定工作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末(工作日时间)。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3)申报需提交资料:符合申报病种条件的参保居民在申报期内到所在社区、村委会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寸彩色照片1张;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住院待遇
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列表说明(单位:元)
注:医院执行起付线元,报销比75%。
(三)生育住院待遇:参保女性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偿标准为正常产住院分娩元,剖腹产元(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详询人保大病公司,)。
(五)意外伤害补偿详询意外经办保险公司,。
七、转诊就医规定:
(一)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保定市域外住院治疗的,医院、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院应为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
(二)参保居民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审批,不得借一次转外审批,在外地多次住院治疗。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降低支付比例10%。
八、急诊急救:
参保居民外出务工、旅游、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领表办理急诊手续,按办理转诊手续的待遇标准报销住院医疗费。急诊急救情形按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界定。
九、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保定市域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已实现联网即时结报的,出院时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在统筹市域内未实现联网即时结报的和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参保居民持转(急)诊审批手续、《医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就医住院核对表》、住院病历(建议复印2份)、住院收据、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到
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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